標題 [請益] 想問一下 大家對BBS搜尋引擎的意見
時間 Fri Jul 27 18:03:4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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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BBS搜尋引擎柚子yousee的道歉信
因為我之前訊息閉塞 不太了解這是什麼東西
所以一頭霧水下前往SYSOP想看看是怎麼回事
在SYSOP上看到了不少網友的意見 令我大開眼界
以我粗淺的了解
似乎是有幾位(兩位?)研究生做了「柚子」這個BBS資料的搜尋引擎
他們以在各大BBS站製作索引
以達到可以用各種方式搜尋 文章及推文 作者 IP 等等屬於公開資料的成果
可是很令人驚訝的
有越來越多人以「隱私權」受侵害的理由 要求柚子撤除索引
以隱私權為理由 很顯然並沒有什麼訴求的正當性
畢竟這些是公開資訊 如果你在人所共知的公開板面留下隱私資料
那是你個人的選擇 並沒有人強迫非要如此不可
而後有網友以「著作權」受侵犯的理由
主張這一切的BBS資訊都是有著作權的
而柚子在未取得原作者同意下 便在自己的電腦上進行重製及編排索引
已經影響到PTT使用者的著作權(?)
而後越來越多情緒激動的言論出現
主張柚子應該停止服務 主張PTT站長應該強力要求柚子撤除跟PTT相關的一切資料
我看到這裡時
隨手連到柚子本來服務的網頁上 果然已經停止服務了
我覺得十分驚訝
我不認為BBS的公開板面的文章 除了著作人格權之外 還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著作財產權? 好 你證明你發表文章可以賺多少新台幣 侵害者才有負賠償責任)
但是著作人格權在搜尋引擎製作索引的過程裡有被侵犯嗎? 我沒用過我不知道
不過只要在製作索引的過程裡全部保留作者資訊、創作時間及其他可供辨別的符號
並且不扭曲其原文 我不認為這裡有任何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我認為這裡的製作索引是符合著作權法51、52條所容許的非營利合理利用
下引法條
著作權法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一字不漏的備份在法律上稱為「重製」
在網路上公開這些著作 法律上稱為「公開傳輸」
基本上這兩種權利都包含在著作財產權的範疇內
若有侵犯 不但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還有刑事上的刑罰
而著作權法中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
也就是五十一條跟五十二條的規定
容許在教育研究學術目的下 讓大眾更容易接觸著作
且 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條條文顯示當新的著作(柚子的索引以及備份快取)
以非營利教育目的 供作個人、家庭、學術、教育、研究目的
利用的(單一文章)質量佔總作品的比例不高
且不損及原著作(單一文章)的潛在價值與現在價值時
這都在合理使用的保護之下
著作財產權的存在是藉由保護作者的財產權來達到流通公共智慧提昇社會公益的目的
國家要避免大書商、大公司因為擁有昂貴的重製、發行設備
而過度剝削作者
所以設有保護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使得作者可以藉由交易著作財產權而得到財務上的利益
但若是高舉著作財產權
而讓少數人壟斷創作 妨礙社會資訊流通 影響創新與進步
這一定不是著作權法立法的意旨
所以著作權法也設有合理利用的範圍(四十六條到六十五條)
由此而言
除非能說柚子的利用有何不良影響
否則不應說柚子的行為超出合理利用
而五十二條保護的是以研究學術教育目的的使用
而文字著作從無索引的狀態 改變成有索引的狀態
這不是有便於網路上研究這類文字資訊的效果嗎?
這樣的變化明明就有助於這些著作的市場價值 而不是損害價值
而且提供此一技術的平台也並沒有因此得到利益
這樣到底有什麼不法的地方呢?
備份文章的行為 我覺得是「暫時重製」的範圍 (技術上必經的過渡性重製)
所以只要最終的目的不超過合理使用 暫時重製的行為並不會單獨違法
原則上我不認為批踢踢站方有在法律上對所有的文章的任何著作權
不過批踢踢的站方在技術上可以拒絕 索引bot登入
所以站方可以實質的拒絕索引 但是不能代替著作權所有人同意授權
台大是批踢踢的主機存放的地方 不過台大也不能代替著作權所有人同意授權
就像國家圖書館有收集很多書 但是國家圖書館也不能幫作者賣版權
基本上我認為柚子原本的作法本來就沒有違法
而柚子尋求板主同意或站長同意的理由
是採取群體(板主或小站長)同意 個別採例外的方式
(這是個別請求授權很困難的可行權宜機制)
不過這裡的同意很有趣
如果真的是請求著作權人的同意 那是同意什麼東西?
只不過是同意可以在搜尋引擎上看到這篇文章而已
這並不同於這個搜尋引擎就真的擁有重製權或是公開傳輸權
這只是在「合理利用」的範圍內 更合理一點的行為
其實還是沒有法律上的改變 他還是用著作權法52 65 的合理使用來運用
而並沒有取得正式的授權
(若這樣就取得授權 那原作者就不能自由重製跟公開傳輸了 像話嗎?)
現在對於網路上的文字著作授權沒有很通行的授權機制
其實如果像創用授權的方式普及 (創用授權請見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對於文字著作只要符合作者同意的使用方式使用就能自動得到授權
這樣很多問題就都能解決
關於著作權制度跟合理使用的範圍 我也看到有關的解說
請見
http://www.sunnylaw.com.tw/copyright-personal%20use.htm
也許有人不認為我的看法是正確的
不過我倒是沒有看到柚子方面的辯解
我想柚子的技術應該也不是什麼先進的技術
只不過因為鄉民以前以為在網路上可以躲起來說些不用負責的話
現在發現其實也很容易被人家通通找出來 於是就遷怒提供這種方便服務的人
這種守舊的心態並不可取
除非BBS的社群垮了 否則這種服務一定會出現的
不可能會因為這些人的情緒性反應而讓世界停止前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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