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音樂數位格式的演進,MP3格式讓音樂能在網路上更輕易的傳播、複製、儲存。
但是唱片公司仍然不斷用訴訟與廣告,試圖傳達一個觀念:「非法下載是不道德的!」
然而所謂非法下載如果特指個人為了自己聽而沒有付費沒有授權的非商業下載、複製音樂,即使這樣的行為並不是著作權法所許可的違法行為,這個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嗎?
讓我們考慮一下:假如讓消費者免費聽音樂是不利於唱片公司的事情,那唱片公司為何要「打歌」呢?
打歌是指在某段宣傳期間,由唱片行銷付錢給傳播媒體,以便讓大眾常常免費聽到該音樂的常見宣傳手法。
然而同樣是讓大眾免費聽到該音樂,由唱片公司付錢行使的就是唱片公司商業自由,由消費者個人做就是犯罪。
也許法律確實是如此規定,然而卻並非是一般道德運作的法則。
在網路發達前,唱片公司只要在宣傳期在電視跟廣播瘋狂飽和宣傳,就可以坐收高額利潤。數位音樂與網路興起讓大唱片公司無法飽和宣傳、壟斷高音質的母帶,這是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的機會,而不再只是坐等唱片公司的包裝。而且這樣的環境也讓小眾獨立製作在市場上更有能見度,這也不是壞事。新的技術容許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而不是坐等大唱片公司的壟斷宣傳,這是更自由的選擇。
而這個選擇對唱片公司有害嗎?損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了嗎?我們常常聽到唱片公司大言不慚的說,「盜版損害了多少正版唱片的銷售利潤,打擊音樂製作人製作好音樂的用心。」然而實際上唱片公司花費在宣傳、行銷、「打歌」的費用卻是遠高於音樂製作(詞曲、錄音、後製)的費用。這顯示了音樂製作的成本、創作、演唱的收益並不是CD售價最重要的部份。反而是唱片公司付錢要求媒體播送的打歌費,才是佔CD售價的主要部份。也就是說,唱片公司要媒體讓一般大眾強迫收聽,然後要購買音樂的人強迫買單,不想多付這些強迫打歌費的人,卻要面臨法律訴訟的威脅。這是不合理的說法。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藉由保護著作財產權鼓勵創作,如果壟斷的公司妨礙新創作的出現,而有新的技術進步來打擊這種狀況,這根本就是好的發展,不是壞事,不但要在道德上鼓勵,還應該修法、調整商業模式來符合這個新的技術才對。
現在有很多人會學著唱片公司的口吻說:「如果大家都不尊重智慧財產權,那以後誰還敢創作啊?」
但是這是很可笑的,因為真正的創作者並不是那些大公司,反而真正用心創作的音樂製作者會因為現在的產業現況而屈從財大氣粗的大唱片公司,同意濫作更多賺錢的流行音樂。同時這些唱片公司憑藉著雄厚財力,良好的媒體關係,不斷打擊獨立製作或小眾音樂,讓不同意這些大公司的音樂人更難以出頭。
這樣實施智慧財產權的現況,並不是很令人滿意的現況。反而該提及當智慧財產權還未引入中國的古代時,中國人也考慮過一個新創造的作品到底有多少成份是由作者本人的才華所產生的這個問題。因而也有「文章本天成,妙手偶拾之」的觀念,這觀念是認為新創作本乎天啟。作者能藉由創作作品為個人爭取名譽,但是作品本身則是屬於這個天下所共有的。名譽是不可變賣也不可轉移的,更無所謂著作財產。如果按照大唱片公司所言,應該沒有人要創造重要的藝術作品才對。但是事實上,在古代這樣的背景中,印書坊為了要爭取利潤,就會假借有名的人或是有名的書來擴大銷售(這類事情普遍到被稱為「重名、托古」)。而作者也很少能直接從印書銷售中獲得實際的利益,而是另外在有名氣之後賺取其他的間接利益,而且這些間接利益有時比直接利益還大。所以古代作者也不介意這類的事,反而會以作品受歡迎而開心。
非法下載音樂也許在現在仍是違法的,然而這個行為並不傷害音樂創作者的創作環境,而提昇音樂閱聽人抗拒唱片公司壟斷的自由。我認為這個行為不但不是不道德的,反而還是應該鼓勵的才是。
(2009年2月19日成文 2010年3月8日修改)
但是唱片公司仍然不斷用訴訟與廣告,試圖傳達一個觀念:「非法下載是不道德的!」
然而所謂非法下載如果特指個人為了自己聽而沒有付費沒有授權的非商業下載、複製音樂,即使這樣的行為並不是著作權法所許可的違法行為,這個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嗎?
讓我們考慮一下:假如讓消費者免費聽音樂是不利於唱片公司的事情,那唱片公司為何要「打歌」呢?
打歌是指在某段宣傳期間,由唱片行銷付錢給傳播媒體,以便讓大眾常常免費聽到該音樂的常見宣傳手法。
然而同樣是讓大眾免費聽到該音樂,由唱片公司付錢行使的就是唱片公司商業自由,由消費者個人做就是犯罪。
也許法律確實是如此規定,然而卻並非是一般道德運作的法則。
在網路發達前,唱片公司只要在宣傳期在電視跟廣播瘋狂飽和宣傳,就可以坐收高額利潤。數位音樂與網路興起讓大唱片公司無法飽和宣傳、壟斷高音質的母帶,這是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的機會,而不再只是坐等唱片公司的包裝。而且這樣的環境也讓小眾獨立製作在市場上更有能見度,這也不是壞事。新的技術容許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而不是坐等大唱片公司的壟斷宣傳,這是更自由的選擇。
而這個選擇對唱片公司有害嗎?損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了嗎?我們常常聽到唱片公司大言不慚的說,「盜版損害了多少正版唱片的銷售利潤,打擊音樂製作人製作好音樂的用心。」然而實際上唱片公司花費在宣傳、行銷、「打歌」的費用卻是遠高於音樂製作(詞曲、錄音、後製)的費用。這顯示了音樂製作的成本、創作、演唱的收益並不是CD售價最重要的部份。反而是唱片公司付錢要求媒體播送的打歌費,才是佔CD售價的主要部份。也就是說,唱片公司要媒體讓一般大眾強迫收聽,然後要購買音樂的人強迫買單,不想多付這些強迫打歌費的人,卻要面臨法律訴訟的威脅。這是不合理的說法。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藉由保護著作財產權鼓勵創作,如果壟斷的公司妨礙新創作的出現,而有新的技術進步來打擊這種狀況,這根本就是好的發展,不是壞事,不但要在道德上鼓勵,還應該修法、調整商業模式來符合這個新的技術才對。
現在有很多人會學著唱片公司的口吻說:「如果大家都不尊重智慧財產權,那以後誰還敢創作啊?」
但是這是很可笑的,因為真正的創作者並不是那些大公司,反而真正用心創作的音樂製作者會因為現在的產業現況而屈從財大氣粗的大唱片公司,同意濫作更多賺錢的流行音樂。同時這些唱片公司憑藉著雄厚財力,良好的媒體關係,不斷打擊獨立製作或小眾音樂,讓不同意這些大公司的音樂人更難以出頭。
這樣實施智慧財產權的現況,並不是很令人滿意的現況。反而該提及當智慧財產權還未引入中國的古代時,中國人也考慮過一個新創造的作品到底有多少成份是由作者本人的才華所產生的這個問題。因而也有「文章本天成,妙手偶拾之」的觀念,這觀念是認為新創作本乎天啟。作者能藉由創作作品為個人爭取名譽,但是作品本身則是屬於這個天下所共有的。名譽是不可變賣也不可轉移的,更無所謂著作財產。如果按照大唱片公司所言,應該沒有人要創造重要的藝術作品才對。但是事實上,在古代這樣的背景中,印書坊為了要爭取利潤,就會假借有名的人或是有名的書來擴大銷售(這類事情普遍到被稱為「重名、托古」)。而作者也很少能直接從印書銷售中獲得實際的利益,而是另外在有名氣之後賺取其他的間接利益,而且這些間接利益有時比直接利益還大。所以古代作者也不介意這類的事,反而會以作品受歡迎而開心。
非法下載音樂也許在現在仍是違法的,然而這個行為並不傷害音樂創作者的創作環境,而提昇音樂閱聽人抗拒唱片公司壟斷的自由。我認為這個行為不但不是不道德的,反而還是應該鼓勵的才是。
(2009年2月19日成文 2010年3月8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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