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人想要洗錢呢?
犯罪賺的錢,假如你是用來養小弟、買軍火、進私貨,這種用途的黑錢就完全不需要洗,繼續留在地下經濟就算了。
但是當你要拿來享受的時候,可能是要買車、買房子、買股票...等等,當你要做這些事的時候,你的這些錢會立刻面臨到「稅」的問題。因為現代國家是有收入就要課稅:薪資、營業收入、中獎、贈與、遺產、土地增值、證券交易... 任何來源都有稅。你有什麼收入來源,國家就有相應的稅種來課稅。你如果無中生有的冒出一筆錢出來可以花,這件事情是很怪的,而國稅局就有必須要知道這筆錢它到底是課稅過了沒。所以洗錢最開始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國稅局認定這些錢是已稅的或是不讓國稅局知道有這些收入。然而國稅局原則上是管國內(若課稅屬人主義國家會管比較寬),所以是不是只要把錢往國外丟,國內不知道這些錢就沒事了呢?
以前洗錢很方便的時候,比較是這樣沒錯,各個租稅天堂藉由方便的人頭戶設立程序、號稱保密的銀行體系。大量的吸引非法收入以及逃稅資金放置。很多國家對這種狀況越來越難以忍受,開始認定幫助洗錢是犯罪,而犯罪所得資訊不應該享有銀行保密義務的保護。於是才有1995年成立的艾格蒙聯盟,聯合一百多國的金融情報單位,追查各國可疑資金流向的反洗錢組織。
而政府到底是不是對國民的財產知道的一清二楚呢?
其實也並不算是,因為政府也只能在有限的稽核下清查某個金額以上的流動,其他大部分都要靠相對人的申報才能知道你是否有隱匿。
所謂的相對人就是給你錢、或收你錢的人,就是相對人。
好比說一家公司發薪水給員工:
公司發薪水是費用、 可以減少公司要繳的稅,所以公司想要報高薪水;
而員工拿到薪水、就要多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員工想要低報薪水。
所以雙方就應該各有誘因來申報真實的薪水,各自課稅。
公司行號間的營業稅也是這樣、國稅局課的加值營業稅也是。
如果一個人報低了,他的相對人就要多繳稅。
一連串交易的過程,只有最後一關的消費者沒有抵稅的誘因,
所以就用統一發票可以對獎來鼓勵大家索取統一發票。
這些都顯然需要交易雙方各自要報稅,政府才有辦法掌握,所以如果交易雙方都不跟政府打交道,那政府就無從得知了。不過政府除了國稅局之外,還有中央銀行跟金管會,所以如果你用到銀行存款、匯款之類的金融工具的話,在台灣境內一千萬台幣以上的存款、匯款都要通過金資中心,所以如果金資中心研判覺得有異常交易的狀況,也會通報央行跟調查局。不過這裡的狀況就不是稅的問題了,而是調查局經濟犯罪組運用洗錢防治法賦予的權限來清查資金流向。這就略有不同了。
(2010年1月4日成文)
犯罪賺的錢,假如你是用來養小弟、買軍火、進私貨,這種用途的黑錢就完全不需要洗,繼續留在地下經濟就算了。
但是當你要拿來享受的時候,可能是要買車、買房子、買股票...等等,當你要做這些事的時候,你的這些錢會立刻面臨到「稅」的問題。因為現代國家是有收入就要課稅:薪資、營業收入、中獎、贈與、遺產、土地增值、證券交易... 任何來源都有稅。你有什麼收入來源,國家就有相應的稅種來課稅。你如果無中生有的冒出一筆錢出來可以花,這件事情是很怪的,而國稅局就有必須要知道這筆錢它到底是課稅過了沒。所以洗錢最開始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國稅局認定這些錢是已稅的或是不讓國稅局知道有這些收入。然而國稅局原則上是管國內(若課稅屬人主義國家會管比較寬),所以是不是只要把錢往國外丟,國內不知道這些錢就沒事了呢?
以前洗錢很方便的時候,比較是這樣沒錯,各個租稅天堂藉由方便的人頭戶設立程序、號稱保密的銀行體系。大量的吸引非法收入以及逃稅資金放置。很多國家對這種狀況越來越難以忍受,開始認定幫助洗錢是犯罪,而犯罪所得資訊不應該享有銀行保密義務的保護。於是才有1995年成立的艾格蒙聯盟,聯合一百多國的金融情報單位,追查各國可疑資金流向的反洗錢組織。
而政府到底是不是對國民的財產知道的一清二楚呢?
其實也並不算是,因為政府也只能在有限的稽核下清查某個金額以上的流動,其他大部分都要靠相對人的申報才能知道你是否有隱匿。
所謂的相對人就是給你錢、或收你錢的人,就是相對人。
好比說一家公司發薪水給員工:
公司發薪水是費用、 可以減少公司要繳的稅,所以公司想要報高薪水;
而員工拿到薪水、就要多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員工想要低報薪水。
所以雙方就應該各有誘因來申報真實的薪水,各自課稅。
公司行號間的營業稅也是這樣、國稅局課的加值營業稅也是。
如果一個人報低了,他的相對人就要多繳稅。
一連串交易的過程,只有最後一關的消費者沒有抵稅的誘因,
所以就用統一發票可以對獎來鼓勵大家索取統一發票。
這些都顯然需要交易雙方各自要報稅,政府才有辦法掌握,所以如果交易雙方都不跟政府打交道,那政府就無從得知了。不過政府除了國稅局之外,還有中央銀行跟金管會,所以如果你用到銀行存款、匯款之類的金融工具的話,在台灣境內一千萬台幣以上的存款、匯款都要通過金資中心,所以如果金資中心研判覺得有異常交易的狀況,也會通報央行跟調查局。不過這裡的狀況就不是稅的問題了,而是調查局經濟犯罪組運用洗錢防治法賦予的權限來清查資金流向。這就略有不同了。
(2010年1月4日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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