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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怎麼賺錢的?

農夫種田生稻米,工人生產貨物產品,店員為消費者服務,我們都看得出來這些人因為生產了有價值的東西而賺了錢。但是銀行把錢移過來移過去,這裡為什麼就能夠賺到錢呢? 其實銀行的重要性是在於創造貨幣,使得本來無法完成的交易得以更快更容易完成。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沒有銀行提供房貸,有多少人有能力拿現金購屋? 當只有很少人能買房子,也只有很少建商能蓋房子,很少人能蓋房子就很少土木工程公司、建築師、設計師、包商、原料供應商、砂石船...這些都不可能存在。國家整體的經濟活動必然會較沈寂。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同時在市面上流通的貨幣中,有99%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創造出來的(M2),而不是由中央銀行直接印製發行的(貨幣基數)。也就是說,假如人人都必須在床底下存錢而不是放在銀行裡的話,那發行貨幣的量就必須比現在有銀行做存放款業務的情況高出一百倍以上,市面上才會有跟現在差不多量的貨幣可以流通。所以提供貨幣供給確實是對經濟活動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而從實際運作的層面上來看,現在銀行要賺錢,原則上是三個來源:一個是利差、一個是匯差、還有一個就是手續費收入。 當然其他也是有銀行蓋高鐵、賣地、賣分行也可以賺錢,不過這算是業外收益先不管。 利差是放款利息高於存款利息的部份,也是台灣大多數銀行賺錢的主要來源。 其次是匯差,匯差是買進低成本的外幣,以較高的價格賣出,或者是持有外幣高利潤資產。 台灣長期都是低利差的環境,所以通常能做大筆外匯交易的外匯銀行通常都會靠這些匯差多賺一點。 最後還有手續費收入,就是當你去使用匯兌系統、營業櫃台、理財專員等等固定開支的服務時,銀行會另外跟你收取的費用。手續費收入在經濟衰退時對銀行也滿重要的。不過如果銀行是靠手續費在賺錢的話,那要不是他的服務真的是非常非常棒,就是他的放款爛到某個水準。 銀行大概都是用這些方法賺錢,但是各家銀行各有巧妙不同。

為什麼銀行外幣買進賣出的匯價不同?

在銀行買賣外幣時會看到銀行掛牌的買進賣出價格有點不一樣,而這個不一樣的差距是因為銀行持有外幣會有成本,所以要有這個差價來反應這個持有外幣的成本。當持有外幣的成本降低時,這個差價會比較小;而持有成本高的時候,差價就比較大。比如說在台灣的美金持有成本向來是外幣中最低的。 而買賣外幣有時會另外收取手續費,手續費原則上是銀行行政的成本,比如說行員人事費用或是交易系統建置成本。這兩者不同的是:買賣價差跟金額成正比;手續費則是跟跟交易次數成正比。 這裡繼續說明一下,所謂銀行持有外幣的成本是指經濟學上的機會成本而不是會計成本。而銀行持有貨幣的成本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先考慮一下,如果把一張鈔票放在口袋裡是不會自動長出利息來的,但是銀行收取存款人的現金卻會付利息給存款人,為什麼?因為銀行沒有把錢全部藏起來,而是拿出去借人賺利息,或是買其他有收益的資產賺錢。銀行如果借人越多錢,可預期的收益就越多,但是銀行可以流通的現金就會越少;相反地,如果銀行手上都是現金,則可預期的收益就少。我們用最極端的例子來想:假如今天有個銀行,非常非常愛賺錢,把手上所有的錢都借出去了,於是手上就沒有半毛現金了。人們去銀行領錢就領不到了,就很生氣。然後銀行就很害怕,趕緊跟隔壁的銀行打商量說:「不然你先借我一點應急,我明天馬上『帶利息』還你!」這裡的「帶利息」就是所謂的同業拆款利率。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持有現金的成本。 持有本國幣有成本,持有外幣當然也有。你手上有美元的話,可以買美國國庫券(債券)或是其他更高收益的美元資產。但是什麼都不買,只留一張鈔票,其成本就是債券收益的利率。

為什麼會有人要洗錢?

為什麼會有人想要洗錢呢? 犯罪賺的錢,假如你是用來養小弟、買軍火、進私貨,這種用途的黑錢就完全不需要洗,繼續留在地下經濟就算了。 但是當你要拿來享受的時候,可能是要買車、買房子、買股票...等等,當你要做這些事的時候,你的這些錢會立刻面臨到「稅」的問題。因為現代國家是有收入就要課稅:薪資、營業收入、中獎、贈與、遺產、土地增值、證券交易... 任何來源都有稅。你有什麼收入來源,國家就有相應的稅種來課稅。你如果無中生有的冒出一筆錢出來可以花,這件事情是很怪的,而國稅局就有必須要知道這筆錢它到底是課稅過了沒。所以洗錢最開始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國稅局認定這些錢是已稅的或是不讓國稅局知道有這些收入。然而國稅局原則上是管國內(若課稅屬人主義國家會管比較寬),所以是不是只要把錢往國外丟,國內不知道這些錢就沒事了呢? 以前洗錢很方便的時候,比較是這樣沒錯,各個租稅天堂藉由方便的人頭戶設立程序、號稱保密的銀行體系。大量的吸引非法收入以及逃稅資金放置。很多國家對這種狀況越來越難以忍受,開始認定幫助洗錢是犯罪,而犯罪所得資訊不應該享有銀行保密義務的保護。於是才有1995年成立的艾格蒙聯盟,聯合一百多國的金融情報單位,追查各國可疑資金流向的反洗錢組織。 而政府到底是不是對國民的財產知道的一清二楚呢? 其實也並不算是,因為政府也只能在有限的稽核下清查某個金額以上的流動,其他大部分都要靠相對人的申報才能知道你是否有隱匿。 所謂的相對人就是給你錢、或收你錢的人,就是相對人。 好比說一家公司發薪水給員工: 公司發薪水是費用、 可以減少公司要繳的稅,所以公司想要報高薪水; 而員工拿到薪水、就要多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員工想要低報薪水。 所以雙方就應該各有誘因來申報真實的薪水,各自課稅。 公司行號間的營業稅也是這樣、國稅局課的加值營業稅也是。 如果一個人報低了,他的相對人就要多繳稅。 一連串交易的過程,只有最後一關的消費者沒有抵稅的誘因, 所以就用統一發票可以對獎來鼓勵大家索取統一發票。 這些都顯然需要交易雙方各自要報稅,政府才有辦法掌握,所以如果交易雙方都不跟政府打交道,那政府就無從得知了。不過政府除了國稅局之外,還有中央銀行跟金管會,所以如果你用到銀行存款、匯款之類的金融工具的話,在台灣境內一千萬台幣以上的存款、匯款都要通過金資中心,所以如果金資中心研判覺得有異常交易的狀況,也會通報央行跟調查局。不過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