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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下載音樂是不道德的嗎?

隨著音樂數位格式的演進,MP3格式讓音樂能在網路上更輕易的傳播、複製、儲存。 但是唱片公司仍然不斷用訴訟與廣告,試圖傳達一個觀念:「非法下載是不道德的!」 然而所謂非法下載如果特指個人為了自己聽而沒有付費沒有授權的非商業下載、複製音樂,即使這樣的行為並不是著作權法所許可的違法行為,這個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嗎? 讓我們考慮一下:假如讓消費者免費聽音樂是不利於唱片公司的事情,那唱片公司為何要「打歌」呢? 打歌是指在某段宣傳期間,由唱片行銷付錢給傳播媒體,以便讓大眾常常免費聽到該音樂的常見宣傳手法。 然而同樣是讓大眾免費聽到該音樂,由唱片公司付錢行使的就是唱片公司商業自由,由消費者個人做就是犯罪。 也許法律確實是如此規定,然而卻並非是一般道德運作的法則。 在網路發達前,唱片公司只要在宣傳期在電視跟廣播瘋狂飽和宣傳,就可以坐收高額利潤。數位音樂與網路興起讓大唱片公司無法飽和宣傳、壟斷高音質的母帶,這是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的機會,而不再只是坐等唱片公司的包裝。而且這樣的環境也讓小眾獨立製作在市場上更有能見度,這也不是壞事。新的技術容許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而不是坐等大唱片公司的壟斷宣傳,這是更自由的選擇。 而這個選擇對唱片公司有害嗎?損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了嗎?我們常常聽到唱片公司大言不慚的說,「盜版損害了多少正版唱片的銷售利潤,打擊音樂製作人製作好音樂的用心。」然而實際上唱片公司花費在宣傳、行銷、「打歌」的費用卻是遠高於音樂製作(詞曲、錄音、後製)的費用。這顯示了音樂製作的成本、創作、演唱的收益並不是CD售價最重要的部份。反而是唱片公司付錢要求媒體播送的打歌費,才是佔CD售價的主要部份。也就是說,唱片公司要媒體讓一般大眾強迫收聽,然後要購買音樂的人強迫買單,不想多付這些強迫打歌費的人,卻要面臨法律訴訟的威脅。這是不合理的說法。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藉由保護著作財產權鼓勵創作,如果壟斷的公司妨礙新創作的出現,而有新的技術進步來打擊這種狀況,這根本就是好的發展,不是壞事,不但要在道德上鼓勵,還應該修法、調整商業模式來符合這個新的技術才對。 現在有很多人會學著唱片公司的口吻說:「如果大家都不尊重智慧財產權,那以後誰還敢創作啊?」 但是這是很可笑的,因為真正的創作者並不是那些大公司,反而真正用心創作的音樂製作者會因為現在的產業現況而屈從財大氣粗的大唱片公司,同意濫作更多賺錢的流行音樂。同時...

柚子YouSee服務合法嗎?

標題 [請益] 想問一下 大家對BBS搜尋引擎的意見 時間 Fri Jul 27 18:03:41 2007 ─────────────────────────────────────── 最近收到BBS搜尋引擎柚子yousee的道歉信 因為我之前訊息閉塞 不太了解這是什麼東西 所以一頭霧水下前往SYSOP想看看是怎麼回事 在SYSOP上看到了不少網友的意見 令我大開眼界 以我粗淺的了解 似乎是有幾位(兩位?)研究生做了「柚子」這個BBS資料的搜尋引擎 他們以在各大BBS站製作索引 以達到可以用各種方式搜尋 文章及推文 作者 IP 等等屬於公開資料的成果 可是很令人驚訝的 有越來越多人以「隱私權」受侵害的理由 要求柚子撤除索引 以隱私權為理由 很顯然並沒有什麼訴求的正當性 畢竟這些是公開資訊 如果你在人所共知的公開板面留下隱私資料 那是你個人的選擇 並沒有人強迫非要如此不可 而後有網友以「著作權」受侵犯的理由 主張這一切的BBS資訊都是有著作權的 而柚子在未取得原作者同意下 便在自己的電腦上進行重製及編排索引 已經影響到PTT使用者的著作權(?) 而後越來越多情緒激動的言論出現 主張柚子應該停止服務 主張PTT站長應該強力要求柚子撤除跟PTT相關的一切資料 我看到這裡時 隨手連到柚子本來服務的網頁上 果然已經停止服務了 我覺得十分驚訝 我不認為BBS的公開板面的文章 除了著作人格權之外 還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著作財產權? 好 你證明你發表文章可以賺多少新台幣 侵害者才有負賠償責任) 但是著作人格權在搜尋引擎製作索引的過程裡有被侵犯嗎? 我沒用過我不知道 不過只要在製作索引的過程裡全部保留作者資訊、創作時間及其他可供辨別的符號 並且不扭曲其原文 我不認為這裡有任何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我認為這裡的製作索引是符合著作權法51、52條所容許的非營利合理利用 下引法條 著作權法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一字不漏的備份在法律上稱為「重製」 在網路上公開這些著作 法律上稱為「公開傳輸」 基本上這兩種權利都包含在著作財產權的範疇內 若有侵犯 不但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還...